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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大病医疗保险办法》修订,新政策四大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zhang 点击数:次
《厦门市大病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整合了职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了统一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降低了起付标准,增加受益人群,提高了赔付限额。这是自1997年以来,厦门大病医保政策的一次大调整。17日上午,市医保局对新《办法》中新修订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亮点1:取消户籍迁入满5年限制】
根据国家“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的要求,新《办法》保障对象将覆盖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只要是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均可参加大病医疗保险,进一步扩大了大病医疗保险覆盖面,预计将增加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3.1万人。
【亮点2:起付标准健康账户可抵付】
新《办法》改变了医保费用进入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规定,改为“职工、城乡居民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3万元”,并明确起付标准可由个人医疗账户、健康账户、家庭医疗共济抵付。按照新《办法》测算,2016医保年度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赔付的人数为9783人,比旧《办法》增加了6515人。
【亮点3:分三段按不同比例赔付】
新《办法》医保自付费用分三段按不同比例赔付,梯度累进递增,逐步提高报销比例。自付费用少的,赔付比例低;自付费用多的,赔付比例高。病越重,医疗费越高,获得大病医疗保险的赔付也就越多。
【亮点4:赔付限额可达50万】
新《办法》规定,职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赔付限额分别为50万元、40万元,加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10万元,每医保年度,职工、城乡居民综合保障水平分别达60万元、50万元,高于国家要求的“6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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